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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新政要求
来源: | 作者:dyazgs | 发布时间: 2017-07-25 | 17456 次浏览 | 分享到:
  7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了关于《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》,其中建筑服务业新政具体内容如下:
  一、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、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,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、混凝土、砌体材料、预制构件的,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。
  二、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,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。
  三、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,应在收到预收款时,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,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。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,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。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,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。
  (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%,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%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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